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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使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