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