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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现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粮油仓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