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