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