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