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者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者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