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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