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应聘请外部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报其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后执行;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如下: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授信余额的计算口径为扣除借款人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抵押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自用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四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四十九条 汽车展示厅贷款应专门用于汽车整车展示所必需的场所建设。 第五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 第五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有关监管规定定期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财务会计报告、各项监管指标执行情况报告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汽车金融公司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充足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以及资产风险分类和相应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