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汽车金融公司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充足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以及资产风险分类和相应资产损失准备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汽车金融公司,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其整改、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对其整顿。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