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汽车金融业务是指《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五十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企业法人不包括中国境内外的银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