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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

一、 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1. 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特别是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 3. 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京津冀党委、政府,积极运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

二、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4. 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依法惩罚破… 5. 依法审理涉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民商事案件。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 6. 依法审理涉及公共服务、扶贫脱贫的民生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7. 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区金融创新、金融安全。密切关注金融政策、新型融资方式对京津冀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性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 8. 进一步加大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加强对京津冀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 9. 依法审理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之间的… 10.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和海洋环境污染等案件。充分发挥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 11. 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行政案件。通过审理因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城市功能区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改造、新居住区建设等引发的工商、… 12. 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上下联动,多方协同,保障各项工作具体落实。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清理,推进…

三、 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13. 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参加。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三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等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 14. 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在信息化软件开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推进京津冀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一体化,立… 15. 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推动三地各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 16. 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审判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 17. 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任职交流机制。积极推进三地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实现人员资源互通互融。探索实行三地法官异地挂职、任职交流,努力实现三地法… 18. 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共同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司法问题,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及时性。通过调研工作,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政府法制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