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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 3.
3. 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京津冀党委、政府,积极运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协同司法,创新司法理念,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大局意识,在协同发展中谋划人民法院工作,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涉及到的司法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