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 18. 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共同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司法问题,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及时性。通过调研工作,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涉诉信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 18. 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共同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司法问题,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及时性。通过调研工作,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涉诉信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1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