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1.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 即时性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筹)… 3. 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