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