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