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