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考核结果为A级的;

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