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 第六条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应当自停止经营20日前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15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15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的,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名称、市场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交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