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五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