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四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