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的,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