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法人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经营的;
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法人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经营的;
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