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八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应当自停止经营20日前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