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七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