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