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