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