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