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