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