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