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铁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