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