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