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