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 第十七条 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人及时沟通。 第十九条 被申诉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或经过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隔日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督办企业及时处理申诉,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处理结果的企业,应在申诉情况通告中点名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