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