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 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一般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