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人及时沟通。
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