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

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