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隔日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