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