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

一、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 (三) 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

二、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额以… (三) 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 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四)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 (五)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1年… 对试点方案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数额,具体时限由省政府确定。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按原… (六)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七)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对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在国家尚未统一规范之前,现有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原规定的… (八)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 (九)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

三、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

(一) 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 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 (三)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 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四、 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1999〕14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确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县(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方案,须报所在市政府批准。 (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医疗保险费率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确需提高缴费标准的… (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 (四)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 (五)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补助人员范围和补助经费的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 (六) 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将城镇各类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对医疗保险用药… 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和检查监督制度;要不断强化医疗保险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效率,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七)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

五、 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 (二)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 (三) 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时劳…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要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 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可以一次性…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五)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 (六) 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七) 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 (八)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开就业门路,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切实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 (九)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两项补贴列入失业保险…

六、 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 (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有劳… (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四) 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 (五) 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 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再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照顾。 (七)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 (八) 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

七、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 (三)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分配…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提… 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进行缴费申报。地税机关要参与缴费基数的稽核,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检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对未按…

八、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一)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试点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助、发放、监督和监… (二) 强化全省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素质,依法开展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 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 社区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做好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 (二) 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编制…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 从2001年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 (四)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活动室用房及电话、微机等必要设备,以保证社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加强社区福利社会化… (五)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 (六) 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要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与规范,坚持“统分结合、远近兼顾、市为基础”的原则,加快建设全省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社会…

十、 试点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 试点工作准备阶段(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主要工作是:制定《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措施;向国务院报批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各… (二) 试点工作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主要工作是: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三) 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04年1月)。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十一、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