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 (六)

(六) 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再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