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 九、 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 九、 九、 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 社区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做好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 (二) 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编制…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 从2001年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 (四)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活动室用房及电话、微机等必要设备,以保证社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加强社区福利社会化… (五)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 (六) 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要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与规范,坚持“统分结合、远近兼顾、市为基础”的原则,加快建设全省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社会…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