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的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直接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 第二十九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第三十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外债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入金额(即外债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涉及境外放款… 第三十一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 第三十二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第三十三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 第三十四条 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