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