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